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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26日訊 日前,經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永定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23年6月11日,郭某因囊中羞澀,企圖通過為電詐分子實施詐騙提供通話轉接(“手機口”)獲利。郭某按上線(身份待查)指使,用一部手機與上線進行QQ語音通話,另一部手機撥打上線提供的手機號碼,通過特定操作讓雙方進行通話,工資按240元/小時計。2023年6月27日,郭某又通過QQ尋找到兩名下線(身份待查)提供“手機口”服務,郭某從中賺取差價60-70元/小時。經查,2023年6月,山西任某接到郭某電話后被騙2萬元。 永定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認為,郭某明知他人實施詐騙而為其提供電話轉接幫助,獲利4000余元,形成詐騙共犯,數額較大,證據確實、充分,遂以涉嫌詐騙罪對郭某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廖翠華 熊海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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