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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27日訊 只簽訂兼職協議,能否認定勞動關系?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勞動爭議案。 某商務公司將配送服務外包給某科技公司。2023年7月,該科技公司與小董(化名)訂立《兼職協議》,后小董開始提供配送服務,并按3元/單的標準獲取報酬。半個月后,小董在送貨途中受傷,不久后,其收到該科技公司發放的報酬283.24元。因確認勞動關系爭議事宜,小董向福鼎勞動仲裁委請求確認小董與某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被駁回后小董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福鼎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工作內容來看,某科技公司在與某商務公司進行合作后,根據經營需要安排小董在公司業務涉及地區從事配送服務。可見,小董所擁有的配送服務資源并非其自行獲得,而是由某科技公司因經營需要在特定區域將配送服務予以管理、分配所得,小董所完成的工作內容、地點均系某科技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從經濟從屬關系來看,某科技公司按3元/單的計件薪資標準確定小董的報酬,并且在小董接收服務事項并完成配送服務后,某科技公司并非當即結算支付報酬,而是根據其制定的薪酬計算規則為小董發放勞動報酬,小董沒有決定權,故小董的經濟從屬性較強。從人身隸屬、依附關系看,小董需至站點或登錄APP簽到后,才能接收到某科技公司通過APP派送的配送單任務,從而開展配送服務工作,并且小董在提供配送服務過程中,需按要求統一著裝、使用配送工具等。此外,根據《兼職協議》約定:若小董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該公司規章制度,該公司可隨時解除本協議且無須提前通知小董并不承擔任何責任。從該條款可知小董需遵守某科技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故小董的人身隸屬、依附性較強。 綜上,小董與某科技公司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應確認其與某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相比較傳統勞動模式,新就業形態勞動模式的勞動者工作地點不局限在固定的辦公室,上下班時間的隨機性較大,更多是按工作量獲取報酬,且收入水平受工時影響較大。基于這些不同點,實踐中,此類糾紛爭議焦點多為新就業形態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一些平臺或者合作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與勞動者簽訂諸如合作協議、兼職協議等去勞動化的書面合同,以此規避勞動法規定的企業責任。在此情形下,應堅持以事實優先為原則,充分考量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從勞動者的組織從屬性、人身依附性、經濟從屬性綜合分析,即分析各方主體資格、勞動者勞動自主程度、工資收入情況、用人單位管理程度等方面,進而避免僅僅依據書面合同名稱而機械性否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切實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記者 龔麗雯 通訊員 謝遙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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