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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回報為誘餌 非法集資被起訴 檢察官提醒:遇到高利投資需謹慎 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各種投資機會和金融產品層出不窮。這也讓一些犯罪分子發現“商機”,利用群眾對投資理財的了解不足,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群眾投資,讓不少投資者血本無歸。近日,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檢察院對外通報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例,以案釋法,以此增強群眾防范意識。 案情回顧: 許某是廈門市某金融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4年9月至2020年期間,許某在公司未取得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及金融相關業務活動許可的情況下,設立運營線上P2P平臺,通過網頁廣告、報紙等形式,以網絡借貸中介機構的名義向社會公開宣傳,以固定年化收益率8%-12%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布借貸項目募集資金的信息,吸引公眾在平臺上投資。 其間,許某還與第三方簽訂渠道合作協議,由第三方控制的公司作為平臺借款人,在平臺上發出投資請求募集資金,第三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平臺募集資金均轉入許某及第三方控制的銀行賬戶中。經查,這些集資款大多用于線下放貸、門店投資等。后因投資虧損、線下借款人無法及時還款,導致資金鏈斷裂,造成投資者巨大損失。截至案發,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本金9000余萬元。 2024年9月,許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湖里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官釋法: 非法集資擾亂金融秩序 根據我國《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條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常見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判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 非法集資是國家明令禁止和嚴厲打擊的非法金融活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群眾在投資前,務必向相關部門核實公司的營業執照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文書,確保投資渠道的合法性,避免陷入非法集資的陷阱。發現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的線索,要注意留存相關的宣傳資料、投資憑證、轉賬記錄等證據,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以便及時查處,減少損失。 (本報記者 葉蔚蓉 通訊員 湖檢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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