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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館倒閉,消費者退款受阻 龍巖新羅法院調解一起消費糾紛 本報訊 日前,龍巖新羅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因健身商家倒閉引發的消費糾紛案件。 張某和李某在龍巖某瑜伽服務有限公司辦理健身卡充值后,商家卻突然倒閉,且公司被注銷,二人通過訴訟成功維護自身權益,龍巖某瑜伽服務有限公司原股東最終分別退還她們健身充值卡的余額。 2023年7月,張某和李某分別在龍巖某瑜伽服務有限公司辦理健身卡并充值4000元、8000元,隨后開始在該公司上瑜伽課程。然而,2024年8月11日,龍巖某瑜伽服務有限公司在“約課”小程序上發布公告稱,店鋪因消防整改閉館三天,此后便不再為張某和李某提供瑜伽培訓服務。二人趕到該公司門店時,發現門店大門緊閉。她們經查詢得知,龍巖某瑜伽服務有限公司在一周前已被注銷。在多次協商退款無果后,張某和李某將龍巖某瑜伽服務有限公司及龍巖某瑜伽服務有限公司原股東陳某、謝某、王某等人訴至新羅法院,要求退還卡內余額并賠償相應損失。 經查,龍巖某瑜伽服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登記設立,股東為陳某、謝某、王某,持股比例分別為40%、30%、30%,并于2024年8月9日注銷。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李某與龍巖某瑜伽服務有限公司之間的健身服務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雙方本應依約履行。但龍巖某瑜伽服務有限公司辦理注銷登記后,其民事權利義務能力消滅,案涉健身服務合同在法律上及事實上均無法繼續履行,該合同已終止。合同終止后,龍巖某瑜伽服務有限公司依法應退還張某和李某尚未消費的服務費。張某和李某對龍巖某瑜伽服務有限公司享有的債權在2024年8月9日公司注銷前就已存在,股東陳某、謝某、王某對此應當知曉,然而她們在公司注銷時未通知張某和李某申報債權,導致二人無法獲得退款,此行為屬于違法清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等在公司解散后,若存在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等情況,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張某和李某要求股東陳某、謝某、王某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 最終,經新羅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龍巖某瑜伽服務有限公司原股東分別退還張某健身充值卡余額3000元、退還李某7000元,并當場履行完畢。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陳福蓮 朱昌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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