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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3日訊 近日,明溪法院受理一起因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擔保人被銀行起訴的案件。 2020年9月,葉某向某銀行申請借款20萬元,由好友吳某提供保證擔保。某銀行同意該借款申請并與借款人葉某、保證人吳某簽訂《保證借款合同》,載明吳某為葉某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期限、范圍等。2024年10月,因葉某未能按時償還到期本金和利息,某銀行訴至明溪法院,要求葉某清償本金和利息,并要求保證人吳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向某銀行借款未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吳某為葉某的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依法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葉某應于六個月內償還某銀行借款本息208013.55元。吳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葉某追償。 (記者 彭冬晴 通訊員 林威 張芊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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