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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3日訊 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判處被告人施某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22萬元。 2020年6月,施某富受何某基(已判刑)雇傭,駕駛漁業捕撈船,伙同他人從浙江省某港出發前往某海域采捕紅珊瑚。在捕撈紅珊瑚作業期間,施某富主要負責駕駛船舶,并多次靠幫翁某燦(已判刑)駕駛的捕撈船進行淡水補給。2020年8月,施某富等人駕駛船舶返航并將船上2箱紅珊瑚過駁至何某基雇傭的另一小型船舶上。1小時后,寧德海警局在福鼎附近海域查獲該小型船舶及船上人員,并從船上扣押得7箱疑似紅珊瑚物品。經鑒定、認定,查獲的物品屬于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紅珊瑚,2箱紅珊瑚重量為27.959千克,價值為139795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施某富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與他人結伙非法獵捕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紅珊瑚,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結合案件的犯罪危害性及被告人施某富悔罪表現等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龔麗雯 通訊員 陳林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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