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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3日訊 近日,浦城法院審結一起團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分別對涉案的9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六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吳某甲、詹某、張某甲共同出資買賣黃金幫助上線洗錢,并招募了張某乙、吳某乙、吳某丙負責驗金、跑車和接送黃金。先由池某甲、池某乙、鄭某等買金團伙使用上線提供的銀行卡到各地金店購買黃金,再交由吳某甲團伙倒賣至黃金回收店,吳某甲等人扣除抽成后將黃金兌換成等價虛擬幣支付給上線。 經查,該團伙共計交易黃金36900余克,涉案銀行卡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141起,覆蓋全國多個省份,涉案金額達1000萬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張某甲處扣押黃金8938克。 浦城法院經審理認為,9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過買賣、運送貴金屬的方式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吳某、詹某、張某合謀并共同出資從事洗錢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負責購買、驗收、接送黃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依法認定為從犯。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張霞 陳佳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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