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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神獸”歸籠,校園安全又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學生在校園里跟同學嬉戲打鬧受傷,責任如何認定?日前,石獅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在校學生打鬧引發的身體權糾紛案件,結合案情依法對責任進行劃分。 案情回顧: 小明和小強均為泉州某中學學生。2023年5月18日14時許,二人在前往教室上課途中嬉戲打鬧,后在乘坐電梯時發生口角,并演變為肢體沖突,小明被小強打傷。在小強母親阿梅的陪同下,小明到醫院就診。 此后,小明多次到醫院就診,并花費醫療費、檢查費等合計2600元。小明傷情經鑒定屬輕微傷,心理狀態經評估為明顯異常,醫生建議配合心理治療。 小明方認為,小強的侵權行為不僅給其造成了身體上的損害,也使得其心理上一直沉浸在恐懼之中,產生焦慮、抑郁、恐懼等心理異常情況,精神受到嚴重損害,至今仍無法正常上學。阿梅作為小強的監護人,應對小強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小明向石獅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阿梅與小強共同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學費等各項損失8萬余元。 阿梅辯稱,導致小強動手毆打小明的原因是小明故意挑釁、作弄,小明對此案損害事實發生有一定過錯,依法應當減輕小強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明與小強在打鬧過程中引發爭執,小強未能克制自己的情緒,動手毆打小明,小明的損傷程度經鑒定為輕微傷。結合此案查明的事實及當事人的陳述,小強將小明打傷,其行為存在過錯,且無證據證明小明存在明顯過錯,故小強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該案事發時,小強未滿18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現無證據證明小強有個人財產,故應由其監護人阿梅對小明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石獅法院認定,阿梅應賠償小明各項損失2萬余元。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家長作為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要履行好監護職責,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學生在校期間應當遵守校規校紀,與同學和睦相處,不做危險行為,保護自身安全。在與同學產生沖突時,應當運用合適的方式化解矛盾保護自己。 在此提醒廣大學生,在遇到他人故意挑釁、攻擊時或遭遇侵害時,應當冷靜處理,積極向老師、學校、家長反映,尋求保護和幫助,切莫因為一時沖動與侵害方進行互毆,造成他人與自身的損傷。 (本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蔡玉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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