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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前幾天我去一家自助餐廳吃自助,回來后就一直拉肚子。經過醫生診斷,初步判斷為食物中毒。請問,我可以找商家賠償嗎? 【解答】 章朝燦(福建煒杰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女士,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若您能證明腹瀉是因為餐廳提供的食物不符合安全標準所致,您有權要求餐廳對自己所遭受的醫療費用、誤工損失、護理費用以及營養補充等諸多方面的傷害予以相應補償。若經協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您可進一步通過法律手段提起訴訟,要求餐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起訴時,應提供醫療證明、用餐憑證、與商家協商的溝通記錄等證據。 餐廳需賠償的金額包括醫療費、藥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若餐廳存在“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仍銷售”的情形(如食物明顯變質、超保質期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您可主張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以金額高者為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如果僅有“個人腹瀉”而無其他證據(如多人同時發病、食品檢測報告等),可能面臨舉證困難,您可以聯系其他消費者共同維權,或申請行政部門介入調查,以強化證據鏈。 (本報記者 林揚陽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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