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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5日訊 近日,龍巖新羅法院調結一起商標侵權案。經法官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被告江某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0元。 2020年至2023年,被告江某在某電商平臺經營電器店鋪,銷售標注為某品牌原廠全新配件的家電商品配件,被某品牌商標所有人起訴至新羅法院。原告認為,江某的行為侵犯其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江某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合理費用及損失共計3萬元。江某則辯稱,其銷售的配件購自原告代理商深圳某公司,屬于正品拆分銷售,不構成侵權,并提供發(fā)貨單作為證據(jù)。 新羅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提供的發(fā)貨單無法證明其網(wǎng)絡銷售的配件確系來自代理商。同時,江某在商品標題、介紹、圖片及文字描述中使用與原告系列商標近似的標識,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構成商標侵權。即便所售配件為正品,因未經商標權人明確授權,同樣構成侵權。此外,該行為易造成消費者混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不正當競爭。 經法官釋法,江某最終承認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協(xié)議,江某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0元。 法官提醒:商品商標不僅區(qū)分商品來源,還承載品質保證和宣傳功能。未經授權銷售他人商品配件,極易引發(fā)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風險,損害品牌聲譽。經營者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維護市場秩序,避免因小失大。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陳燕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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