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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6日訊 森林資源是極其寶貴的資源,即使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采伐超出許可規定的樹種將構成犯罪。近日,由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華濫伐林木案在漳平市法院開庭審理,張某華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7萬元。 漳平市森林資源豐富,村民張某華以5萬元價格向陳某林購買漳平市溪南鎮某山場的林木。2023年10月,張某華委托陳某源辦理了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采伐樹種為馬尾松。2023年12月,張某華攜帶油鋸等工具到涉案山場采伐馬尾松,并將山場內的杉木、闊葉林一并采伐。據統計,張某華共采伐杉木和闊葉樹410棵,立木蓄積74.4517立方米。 2025年1月7日,漳平市檢察院以涉嫌濫伐林木罪對張某華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依法采伐林木是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的重要方式,在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應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地點、數量、樹種、方式進行采伐,否則有可能構成濫伐林木罪。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劉璐 凌麗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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