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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取消錄用,勞動者可否主張賠償? 法院: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收到用人單位的入職通知后,等待正式就職期間,用人單位卻突然告知要取消錄用。面對此種情形,勞動者該怎么辦,可否主張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調解一起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后反悔而索賠的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6月15日,樸女士參與競聘福州某酒店主管一職。2024年6月27日,該酒店人事資源部負責人艾某將錄用通知書發送至樸女士的郵箱,錄用通知書明確某酒店錄用樸女士擔任主管,報到時間為2024年8月1日,薪資待遇為5000元/月,樸女士于當日作出同意入職的答復。 2024年7月23日,艾某通知樸女士因酒店要控制人工成本,入職時間推遲,具體時間待定,并建議樸女士考慮其他工作機會。后雙方協商未果,樸女士認為某酒店的行為違反誠信原則,導致其錯過其他工作機會,遂以締約過失責任糾紛訴至鼓樓法院,要求某酒店按照其在上一家公司享有的工資待遇計算其等待入職期間的經濟損失。 審理與說法: 用人單位違背誠信原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存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致使另一方信賴利益受損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中雖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磋商、締結勞動合同時產生的締約過失的界定及責任問題,但勞動合同亦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未脫離合同屬性而獨立存在,在錄用通知發放后、勞動合同簽訂前,司法實踐中往往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進行裁判。 此案中,某酒店已經發出錄用通知書,樸女士對此產生合理信賴,未再尋找其他工作,某酒店在發出錄用通知書一段時間后又反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信原則,造成對方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樸女士主張損失賠償既有事實依據也有法律依據。經法官釋法析理,雙方形成合理預期,最終達成調解,綜合樸女士在上一家公司的工資待遇及等待正式入職時長等因素,雙方同意由某酒店向樸女士賠償5000元,了結此案糾紛。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應在充分預估公司業務需求后組織人員招錄工作,并在發送錄用通知書前完成背調等資格審查,避免出現錄用通知書發放后拒不錄用勞動者等損害勞動者合理信賴的情形,做到誠信用工;對于勞動者而言,應當留存記載有薪資待遇及錄用條件的招聘通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溝通記錄、錄用通知書、為磋商勞動合同支出的合理費用、損失的薪資權益等材料,以便發生意外情況時主張合理損失,維護自身權益。 (本報記者 王思琦 通訊員 鄭怡馨 盧曉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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