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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繼承人,遺產怎么處置? 法院:由遺產管理人履行管理職責 被繼承人沒有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如何處理?其他親屬可以主張分得遺產嗎?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被繼承人因病身故,其姑姑要求分得適當遺產,被法院駁回。 案情回顧 張先生是福州某公司員工,公司為其投保團體意外險,其中疾病身故保險金20萬元。2024年3月,張先生因病身故,張先生未婚,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也無兄弟姐妹。張先生的姑姑張阿姨訴至鼓樓法院,稱其在張先生生病期間扶養并照顧張先生生活起居,張先生過世后還為其辦理喪葬事宜。張阿姨認為,自己對張先生撫養較多,可以分得適當遺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20萬元。保險公司則表示,張阿姨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主張全額保險金也缺乏依據。 法院審理 由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與保險公司成立保險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以及該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張先生沒有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處理張先生的保險權益,應先通過特別程序指定遺產管理人,故張阿姨無權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主張保險權益,此案可待遺產管理人確定后,由遺產管理人依管理職責行使此案的保險權益,張阿姨可在之后向遺產管理人主張分部分遺產。綜上,法院裁定駁回張阿姨的起訴。 法官說法 遺產管理人是對死者的財產進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繼承開始后,遺產管理人按以下順序確定: 1. 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即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數人;既可以指定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 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為多人的,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需要注意,只能在有繼承權的繼承人中推選,而不能推選繼承人以外的人擔任遺產管理人。 3. 繼承人未推選遺產管理人的,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若在執行職責時意見不統一,應以多數原則決議遺產管理事項。 4. 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 法官提醒 為避免身后財產糾紛,可以通過立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分配財產。遺囑的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等,遺囑的內容不僅是處分當事人去世后的遺產,比如房產、存款、股票、股權等,也涉及對當事人生前的監護、扶養安排等事項。 (本報記者 王思琦 通訊員 蔣成堅 林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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