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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14日訊 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永定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陳某、張某雄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判處張某榮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24年10月,陳某了解到提供銀行卡幫助過“流水”可以獲利,頓時心動不已,便與邱某(另案處理)商量尋找可供轉賬的卡。邱某找到張某雄,張某雄轉頭找張某榮供卡三張。2024年10月12日至10月17日,該三張銀行卡共轉入不明資金41000元,張某榮將其中的38380元取出交給張某雄,張某雄轉交給陳某,張某榮獲利2620元。2024年10月12日,張某雄交給陳某的另一張銀行卡轉入不明資金7000元,陳某取現6900元。經查明,陳某將四張銀行卡中的45380元明資金轉交給接頭的陌生人,陳某從中獲利500元。 永定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認為,陳某、張某雄、張某榮明知系犯罪所得,還相互配合提供銀行卡幫助他人轉移、取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院遂于2025年2月19日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該三人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廖翠華 呂雪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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