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 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公司是否需要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近日,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認定擔保行為無效,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前,曾某、王某向李某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曾某為福建某機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擔保人處加蓋該機械公司公章。借款后,曾某、王某未按約定還款,李某訴至三元法院,要求曾某、王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并支付利息;福建某機械公司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曾某、王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曾某、王某向李某借款后未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對李某提出要求曾某、王某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而福建某機械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擅自代表公司為其自身債務對外擔保,李某作為債權人亦未對此進行審查,故福建某機械公司的案涉擔保行為無效,且此案難以認定作為擔保人的福建某機械公司存在過錯,故福建某機械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曾某、王某返還李某借款并支付相應利息,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曹俊英)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