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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寧化縣人民法院通過對被執行人武漢某公司的財產進行凍結,促使被執行人還清案款。 2017年9月,李某與武漢某公司簽訂《挖掘機租賃協議》,約定每月租賃費為1.6萬元,李某累計提供挖掘機作業勞務324天,共計產生勞務報酬175253元。其間,武漢某公司支付78650元,尚欠96603元未支付。經多次催討無果后,李某訴至寧化法院,法院判決武漢某公司在10日內履行支付義務,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判決生效后至今年2月,該公司遲遲未履行生效義務,李某遂向寧化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法官立即對武漢某公司的財產進行查控凍結,并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同時,執行法官向武漢某公司負責人釋法說理,鼓勵其主動履行義務,可最大程度降低對公司發展的負面影響。 公司負責人考慮到公司發展前景,認識到主動履行的必要性,一次性將勞動報酬及遲延履行金匯入法院執行款賬戶。收到款項后,執行法官于當日解凍該公司賬戶,并將案款清退給申請人。 (張權 廖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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