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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明知是盜取的電纜線,廢品收購站老板仍予以收購。近日,明溪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盜竊電纜案件,盜竊者和收購人均被判處刑罰。 2024年6月,劉某某、謝某甲、謝某乙、謝某丙相互勾結,先后4次到某遷建工程工地盜竊電纜線共計93.09米,4人將盜竊所得的電纜線運至陳某某的廢品收購站販賣,非法獲利45300元。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51009元。 明溪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謝某甲、謝某乙、謝某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4人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陳某某明知電纜線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根據5人的犯罪事實和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判處劉某某、謝某甲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謝某乙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謝某丙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同時,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陳某某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1萬元。 (張芊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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