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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由大田縣檢察院提起的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獲大田縣人民法院判決支持,法院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28108元,在三明市市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23年3月,鄭某某到大田縣桃源鎮購物時,看到有人收購山麂、野豬等野生動物,便將其之前在地攤購買的捕獸夾安放到田地附近,用于獵捕野生動物。此后,鄭某某將獵捕到的多只山麂、野豬、野兔全部出售,牟利共計2萬余元。經鑒定,鄭某某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為華南兔、小麂、野豬。其中,華南兔、小麂已列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布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鄭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同時,鄭某某的非法獵捕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影響了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平衡,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楊曉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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