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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打了個盹就被辭退? 法院:不屬于嚴重違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 “打工人”偶爾也有開小差的時候,員工在上班時間不小心與“周公”來了場約會,結果就被公司辭退了。公司這種做法合法嗎?近日,平潭綜合實驗區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2023年2月,小凱(化名)正式入職平潭A公司,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小凱的工作崗位為運營專員,試用期3個月,工資為試用期3750元、轉正4250元。 2024年7月,連續加班幾日的小凱身體不適,在工位上瞇了幾分鐘,剛巧被公司老板王偉(化名)看到。王偉發現員工工作積極性不強,為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便以在工作時間睡覺的小凱為反面典型,辭退了小凱。《辭退通知書》載明辭退原因為小凱上班期間在工位上睡覺。 小凱自認為只是身體不適瞇了一會兒,其過錯不至于被辭退,便申請勞動仲裁。在收到裁決書后,其向平潭法院提起訴訟。 小凱認為,A公司在跳過口頭警告、通報批評、書面警告、降職、降薪等措施的情況下,直接辭退,過分增大其責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 A公司則辯稱,小凱在工作中多次存在疏漏,甚至在工作時間睡覺,造成極其不好的影響,違反《員工手冊》規定,書面辭退,合法合規。同時,A公司認為,小凱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更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審理與說法: 上班睡覺不屬于嚴重違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經法院查明,小凱確實存在上班時間在工位上趴著休息或睡覺的不良行為,但該行為持續時間不長,并未對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造成嚴重影響,該行為屬于一般性質的違紀,達不到嚴重的程度。同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與A公司的《員工手冊》均未約定或規定員工存在前述情形,可以直接予以辭退。因此,A公司以小凱在工作時間睡覺為由,單方解除與小凱的勞動關系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此案中,小凱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為1年5個月,A公司應向小凱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12750元。 法官提醒: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賠償金 對于上班時睡覺的違紀行為,用人單位可以給予警告、依規扣除部分工資等處罰,但直接開除員工,是明顯的“小錯重罰”。用人單位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不得任性,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自然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違法解除,或面臨雙倍經濟補償。此外,每一位員工都應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守崗盡責,做好自己的工作。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李小洪 陳虹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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