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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莆田荔城法院審結一起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案件,被告人陳某某以購買碳匯的方式進行生態環境替代性修復,既充分考慮了賠償義務人履行生態修復責任的經濟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又豐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履行方式。 2023年,陳某某在明知金豆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的情況下,仍多次在莆田市荔城區山上非法挖掘金豆9株,并將挖出的金豆帶回自己家中種植。同年10月20日,陳某某通過網購平臺非法購買金豆一株。 經鑒定,上述植物價值合計1500元。經自然資源局測算,本案損失的碳匯量折44.5千克二氧化碳當量。 案件審理期間,陳某某主動交納1500元,認購15000kg的碳匯量。 “與‘補種復綠’等直接修復生態方式不同,‘認購碳匯’是允許責任人認購與碳匯損失相當的碳匯量,替代性修復生態的措施。”經辦法官曾榮漢說,“認購資金將專項用于碳匯林項目建設,補償受損生態資源,有效避免責任人因修復能力不足,造成修復效果不佳的問題。我們在辦理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等破壞環境資源的刑事案件時,對自愿認購生態司法碳匯的被告人,依照認購證明書,將認購碳匯行為視為修復生態的方式,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 最后,荔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共計十株,其行為已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根據相關規定,依法判處陳某某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 下一下,荔城法院將充分發揮環境司法審判職能,完善“司法+碳匯”工作機制,以能動司法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積極引導生態環境“破壞者”成為“修復者”,提升環境司法專業化水平。 (陳琦 林鐘蕙 許萍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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