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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騙走便利店的煙酒后,又偷走摩托車,男子如此搞錢終獲刑罰。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詐騙、盜竊案,判處被告人王某輝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2023年4月,王某輝到小趙(化名)的便利店,謊稱其家中辦喜事需要賒購煙酒,并允諾喜事結束后再結清貨款,從而騙得紅葡萄酒3箱、五糧液10瓶、青花汾酒10瓶、中華香煙26條、玉溪香煙6條,再將上述煙酒銷至另一煙酒行,得款1.5萬元。經鑒定,上述煙酒價值共計2萬余元。案發后,王某輝歸還小趙3000元。2024年9月,王某輝乘坐出租車至福鼎市某碼頭附近,將小梁(化名)停放在該處的正三輪摩托車盜走,后因銷贓不成將盜得的車輛藏匿。經鑒定,被盜正三輪摩托車價值1.15萬余元,現已被追回并發還被害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共計2萬余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詐騙罪、盜竊罪。法院綜合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龔麗雯 通訊員 廖夢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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