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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車輛發生事故,能否向肇事方主張停運損失?日前,永泰法院運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線上調解一起涉及網約車停運賠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在訴前按下糾紛解決“快進鍵”。 2024年8月,網約車司機張某駕車運送乘客途中被林某駕駛的小轎車追尾。經交警部門認定,林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后張某的營運車輛進廠維修4天,張某向林某主張車輛維修期間,無法從事乘客運輸業務產生的停運損失,但林某主張該損失應由保險公司理賠并拒絕賠付。雙方協商不下,張某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林某賠償車輛維修期間所產生的誤工費、交通出行費等共計2204元。 永泰法院收到張某的起訴材料后,經立案審查發現本案法律關系明晰,訴爭金額不大,雙方調解意愿較強,于是將案件移交至永泰法院訴非聯動中心,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開展線上調解。 調解中,承辦法官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重點核查張某網約車是否有合規的“雙證”,釋明只有合規的網約車才可以得到停運損失賠償,并將張某提供的證件通過平臺上傳給林某查看。承辦法官引導雙方各自讓步,就調解協議內容細節達成了一致意見,并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簽署調解協議,由林某一次性賠償停運損失費1100元。協議簽署后,林某即履行了賠償義務,雙方當事人均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矛盾糾紛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 并非所有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都能獲得賠償 停運損失指的是交通事故導致營運車輛駕駛人不能正常使用車輛營業喪失的可預期利益,屬于一種間接性財產損失。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交通事故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般來說,停運損失應依據營運車輛停運時間和日均停運損失計算,在具體計算時,要綜合考慮車輛駕駛人的運營成本、運營能力、近期平均利潤等具體情況而定。 然而,并非所有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都能獲得賠償。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因此只有兩證齊全的網約車主張停運損失的,才得以支持。 對于肇事方而言,停運損失不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而商業三者險合同條款中一般都約定了“停運損失等間接損失不予賠償”的條款,但保險合同屬于典型的格式合同,如果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未履行明確的提示說明告知義務,不發生法律效力,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反之,則應由肇事方自行承擔責任。 (本報記者 林珊 通訊員 盧婷婷 張澤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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