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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年來,溫泉養生已成為眾多游客的旅游消費項目之一。那么,在入住酒店泡溫泉時發生意外事故,酒店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呢?日前,永泰法院審理了一起游客因泡溫泉時意外摔傷引發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 2023年國慶期間,來自上海的游客畢女士,在來永泰旅游時入住福建某酒店公司經營的溫泉酒店。一天下午,畢女士在酒店室外溫泉區泡完溫泉后,光腳踩在鵝卵石鋪設的臺階上時不慎滑倒受傷。事故發生后,畢女士被緊急送至當地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腰椎第三節段骨折,后轉至上海市某醫院治療,住院期間共花費治療費5.8萬余元。2024年3月,畢女士委托某鑒定機構對其傷殘程度、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經鑒定,畢女士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90日。畢女士認為福建某酒店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其在泡溫泉時摔傷,遂于2024年6月將該酒店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9萬余元。 永泰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對于責任比例,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加以合理認定。 法官表示,在本案中,畢女士入住案涉酒店,福建某酒店公司作為經營者和管理者,對畢女士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福建某酒店公司未對酒店內溫泉區域易滑情況進行巡視,未在事發地附近設置警示標志,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未盡到足夠的提示義務,違反了其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故福建某酒店公司對造成畢女士的損傷存在過錯。而畢女士作為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光腳在溫泉區內行走,未穿拖鞋采取防滑措施,因其疏忽大意未盡合理謹慎注意義務而滑倒受傷,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最終,永泰法院在綜合此案事發經過、雙方過錯程度后,確定福建某酒店公司和畢女士分別承擔60%和40%的事故責任,并依法判決福建某酒店公司支付畢女士賠償款16萬余元。福建某酒店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記者 林珊 通訊員 黃美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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