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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海滄區(qū)人民法院通過“示范調判+部門聯(lián)動”化解系列勞資糾紛———— 70名勞動者的煩“薪”事解了 70名勞動者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索要高額補償。系列勞資糾紛如何化解?近日,廈門市海滄區(qū)人民法院通過“示范調判+部門聯(lián)動”的方式妥善化解該系列糾紛,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力推動了企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 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系廈門市石材加工企業(yè)。李某等人入職后,與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合同到期后并未與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簽訂勞動合同。 2023年9月,70名勞動者先后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主張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存在混同用工等不規(guī)范問題,要求解除與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之間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返還墊付社保費用、支付經濟補償和加班費等共計500余萬元,另有多名勞動者還因工傷問題要求確認勞動關系主體并主張工傷待遇賠償。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認為,根據(jù)政府文件規(guī)定,其已辦理工傷保險,無需再為李某等人補繳社會保險。 該系列糾紛,勞動者訴求標的虛高,而用人單位此前因現(xiàn)實原因關停礦場,停工停產期間損失巨大。為快速化解糾紛,法院選取部分案件先行示范調解、判決。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等人僅憑工作地點變化主張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存在混同用工,依據(jù)不足。根據(jù)《勞動合同》關于月工資的約定和李某等人實際發(fā)放的工資數(shù)額,雖然李某等人主張加班費依據(jù)不足,且不符合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但結合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向李某等人支付經濟補償,可以認定李某等人在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計算為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因雙方立場經多次調解始終無法拉近,海滄法院遂作出5份示范判決,判決李某等5人與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解除,并駁回李某等5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示范判決作出后,海滄法院全力跟進后續(xù)案件的調解。在代表性案件調解過程中,法院向雙方當事人釋明訴訟風險,指出企業(yè)不規(guī)范用工存在的問題,也同步引導勞動者放棄不合理訴求,以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示范判決結果彌合雙方分歧。經法院主持調解,促成一名勞動者與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就解除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待遇分別達成調解協(xié)議,其中一份調解協(xié)議明確勞動關系主體及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確認勞動者與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之間的勞動關系解除;另一份調解協(xié)議約定由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一次性支付勞動者6.1萬元。在示范判決的基礎上達成的示范調解,為剩余糾紛的全面妥善處理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為促成剩余糾紛的全面化解,海滄法院趁熱打鐵,依托區(qū)綜治中心,協(xié)調區(qū)人社局、區(qū)工商聯(lián)共同跟進開展調解工作。海滄法院加強調解指導,提供示范調解判決案例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等,賦能調解組織及調解員,使他們能更加游刃有余地減少雙方的分歧,拉近雙方的距離。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終其余勞動者根據(jù)示范判決和調解結果,與廈門某建材有限公司、廈門市某建材經營部陸續(xù)達成訴前和解協(xié)議。 通過“示范調判+部門聯(lián)動”,該系列案最后以5件判決、2件調解、63件訴前終結形式妥善處理。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海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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