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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龍巖市新羅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新羅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 經查,張某某在沒有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新羅區各便利店收購各種品牌成品卷煙,之后再以高于進價的價格轉售給本地及外地客戶,售賣金額達15萬余元。同時,新羅公安與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在張某某存放卷煙處查獲各品牌成品卷煙103條,共計價值2萬余元。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張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數額達15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25條,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沈美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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