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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由泰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某濫伐林木案在泰寧縣下渠鎮文化廣場開庭審理。下渠鎮部分干部、人大代表與當地群眾旁聽著案件的庭審。 2024年7月,陳某從某村小組購買了“坑埂上”山場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為獲取更大利潤,陳某在明知采伐許可證只允許采伐馬尾松的情況下,指使雇工砍伐了411株闊葉樹和杉木。經鑒定,陳某濫伐林木的立木蓄積量為36.9917立方米。 庭審中,公訴人結合公訴意見,在教育被告人的同時,向旁聽群眾宣傳了什么是濫伐林木罪及濫伐林木罪的立案標準、量刑規定,濫伐林木的犯罪成本和社會危害,呼吁老百姓筑起林木生態保護防線,共同保護森林資源。 經審理,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鑒于被告人陳某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結合其當庭的供述及認罪認罰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法院當庭宣判,以陳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庭審結束后,檢察干警向旁聽群眾發放了宣傳手冊和普法單頁,通過講述一個個因濫伐林木而引發的犯罪案例,讓群眾深刻認識到濫伐林木的危害,抵制這一行為,守護生態環境的安全,為構建美麗家園貢獻力量。 (江永健 謝暢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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