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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年來,隨著“寵物經濟”的升溫,也衍生出不少寵物買賣、美容、醫療糾紛。近日,閩侯法院審結一起因購買到“星期貓”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 2024年9月12日,小杰(化名)到小遠(化名)經營的寵物店以28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只寵物貓,雙方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小遠承諾已為貓接種了疫苗,并約定質保期10天。小杰把貓接回家后便發現其出現腹瀉癥狀,在按照小遠的指示照料后,貓的狀態沒有好轉。同年9月22日,小杰將貓送至動物醫院檢查。經過檢查,貓被確診為貓瘟,并于當日救治無效死亡。事后,小杰同小遠協商賠償事宜,小遠以貓死亡時已過質保期為由拒絕賠償,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后小杰訴至閩侯法院,要求小遠的寵物店退還貨款2800元、賠償動物診療費800元,并支付3倍懲罰性賠償金84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動物銷售者應當在動物出售前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本案中,小遠在將貓出售之前未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小杰未要求對貓進行檢疫,在購買貓后也未對其進行全面的健康檢查,因此無法證明貓在出售時即感染貓瘟,亦無法證明小遠隱瞞了貓的病情。根據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小遠對貓的質保期為10天,而貓在質保期滿后才死亡。但鑒于小遠作為動物銷售者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存在一定過錯,經釋法說理,最終雙方均作出讓步并達成一致意見,小遠退還小杰2500元,本案糾紛就此了結。 (記者 王思琦 通訊員 閔丹丹 趙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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