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籃球場上的汗水還沒干透,郭某某的右眼已經縫了40多針。近日,這位CBA球星在隊內對抗訓練中遭遇的意外,不僅讓球迷心痛,也讓“運動損傷該誰買單”的話題再次被推上風口浪尖。 籃球、足球、跆拳道……在進行這些對抗性運動時,難免發生意外。當受傷時,責任如何分配,法律如何規定?對此,記者邀請福建旭豐律師事務所律師蘇騰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讀。 事件回顧 2月17日,在一次隊內對抗訓練中,籃球運動員郭某某被隊友用手指戳中右眼,導致眼結膜破裂,眼睛縫了40多針。隨后,籃球俱樂部發布聲明表示,這是一次訓練中的意外,已啟動緊急應對預案,盡全力為郭某某提供最好的治療。 3月5日,郭某某在社交平臺發文報平安。目前,郭某某已完成手術,進入恢復階段。 問題①:郭某某在講述受傷經歷時表示,是隊友“一個不是籃球動作的動作”導致其受傷。若確為隊友存在過失,是否需要擔責? 律師解答 蘇騰云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中,“過錯”包括故意及過失兩種主觀狀態。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損害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該后果發生,為“故意”;行為人因疏忽或輕信未能預見或避免損害后果,違反了一般人應盡的注意義務,為“過失”。 就此次事件而言,需考量郭某某隊友的行為是否屬于過錯,以及其行為限度。若隊友的動作違反規則或常識,且其應當預見該動作可能致傷,則其行為有可能存在過錯。 此外,因籃球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郭某某進行籃球訓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自甘風險”原則。故亦需要考量隊友的動作有無超出運動合理范圍,例如非籃球競技目的的行為或嚴重犯規行為等。作為職業籃球運動員,其“過失”認定標準可能高于普通人,但惡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仍需擔責。 問題②:什么是“自甘風險”原則? 律師解答 蘇騰云律師:“自甘風險”原則,是指當事人明知某種行為可能帶來風險,仍自愿選擇參與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害后果。該原則旨在平衡行為自由與風險分配,常見于體育競技、戶外探險等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從“自甘風險”的構成要件而言,受害人首先必須實際知曉或應當知曉活動的具體風險,如滑雪可能摔傷、籃球比賽可能碰撞受傷等。其次,受害人參與行為是出于真實意思表示的自愿行為,非受脅迫或欺詐。再次,損害必須由該活動的典型風險導致,且造成的損害的可能性較大。例如,籃球比賽中合理沖撞致傷屬于固有風險,但隊友故意毆打則不適用。且若加害人存在惡意或嚴重違規,則“自甘風險”原則有可能不適用。判斷是否屬于“自甘風險”,還是要回歸到對加害行為是否在規則允許范圍內來作出判斷,以及實施的加害行為是否已經超出了可以預見的標準范圍。 “自甘風險”原則是法定的免責事由,在侵權行為已發生的情形下,適用該原則可免除或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但“自甘風險”也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形,如未成年人的體育活動中,目前司法實踐傾向于不適用“自甘風險”原則;同時,風險超出合理預期的,也不一定可適用“自甘風險”原則;此外,公共場所管理者也無法通過以“自甘風險”原則進行抗辯而完全免除自身責任。 “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以兼顧個人自由與社會公平。隨著風險性活動呈現多樣化趨勢,其司法邊界因價值衡平而動態調整。 問題③:作為這場訓練的組織者,俱樂部要承擔什么責任? 律師解答 蘇騰云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通常而言,職業體育訓練,組織方應提供合格且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場地及器械,也應規范動作標準并配備防護措施或救助方案。若俱樂部提供的場地或器械存在安全隱患,例如地面濕滑未處理或器械年久失修已損壞等;或未配備必要醫務人員或急救設備;或教練未及時制止危險動作或訓練安排不合理等,若這些行為成為郭某某受傷的因素或導致損害擴大的因素之一,則可以認定俱樂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補充責任。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