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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的“老白茶”遇上職業打假人,如何適用懲罰性賠償?近日,福州鼓樓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 據悉,2024年4月,林某以每餅300元的單價在某茶行購買10餅某品牌白茶餅,不到一周的時間,再次購買10餅,共支付貨款6000元。上述茶餅外包裝標注了“福鼎白茶 名稱:壽眉(茶餅) 產品執行標準號:GB/T31751”等字樣。 收貨后,林某隨即向鼓樓法院起訴,稱該標注的產品執行標準號2016年2月1日才施行,而標注的生產商福鼎市某公司2017年5月22日才成立,案涉“福鼎白茶”虛假宣傳,該茶行應按照貨款價的十倍向林某賠償。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案涉茶餅標注的生產商的成立時間晚于案涉茶餅外包裝標注的生產日期,標注的產品執行標準號也早于該執行標準的實施時間,可以確認案涉茶餅存在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以求高價售賣的情況。茶行作為銷售者未盡到法定審查義務,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鑒于老白茶茶餅可長期貯存的特殊屬性,而林某又未證實案涉茶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對其造成實際損害,可適當降低懲罰性賠償標準。林某短期內兩次購買案涉茶餅20個,已超出正常生活消費所需,且其近三年在福建省內提起類似訴訟案件高達幾十起,存在明顯牟利意圖,“知假買假”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倡導。據此,鼓樓法院判決茶行按照茶餅單價十倍賠償林某3000元,并退還貨款6000元,駁回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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