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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連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存儲瓶裝液化氣案件有了判決結果,被告人張某某因危險作業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2020年至2023年間,被告人張某某為了牟取利益,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從他人處購買瓶裝液化石油氣后,存放在自己家門口大坪,并在連城縣新泉鎮內向他人進行銷售,至案發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3萬余元,違法所得4500余元。經評估:被告人張某某非法儲存液化石油氣鋼瓶的選址及場所、安全設施及管理的安全條件,均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不具備安全儲存條件。依據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該儲存場所為“顯著危險,需要整改”的儲存場所。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鑒于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退出違法所得等情節,依法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危險作業非小事,關乎生命安全與社會穩定。在生產、作業中,千萬不要冒險違規操作,一旦引發嚴重后果,就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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