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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注銷前,必須先進行清算。然而,有些公司在存續期間尚有債務未清償,股東居然偷偷辦理注銷登記。對此,公司未清償的債務怎么處理,可以不償還嗎?債權人應當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近日,寧化縣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執結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三明某建材公司與寧化某貿易公司因買賣合同產生糾紛,某建材公司長期拖欠某貿易公司貨款。欠款期間,某建材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某貿易公司認為某建材公司簡易注銷未經依法清算,該公司的4位股東應當對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某貿易公司向寧化法院提出訴訟。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協商一致,由某建材公司的股東即實際控制人李某分期償還貨款12萬元。 起初,李某還款還算積極,但還款4萬元后,李某便不再按期履約,甚至一度“消失”。2024年9月,某貿易公司負責人向寧化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 執行中,寧化法院通過查控系統輪候查封李某名下車輛,并凍結少量存款,其他便再無可供執行的財產。2024年12月5日,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執行干警前往連城找到李某,并依法將其拘傳回法院。 經執行干警教育與說法,李某認識到錯誤,并積極籌款。最終,在執行干警調解下,雙方達成合意,李某當場還款4萬元,并承諾月底再還2萬元。李某現已還清全部款項。 法官說法 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辦理注銷登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此案中,李某作為某建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注銷公司逃避債務,損害了某貿易公司的合法利益。 公司注銷并不意味著公司的債務會隨之消失,相反這種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行為還會導致公司尚未到期的債務加速到期,這種行為破壞了市場誠信體系,也破壞了法治化營商環境,是不可取的。而違法注銷也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不再受有限責任的保障,反而可能承擔遠超其出資額的連帶責任、賠償責任。因此,股東應當積極履行清算義務,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后再進行注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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