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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交停車管理費,樹倒車損誰負責? 法院:物業公司不能以業主未交納費用而免責 業主停放在小區的車輛被臺風吹倒的樹木砸損,物業能否以沒交停車費為由拒絕承擔責任?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樹木砸車而引發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5月12日中午,福州市氣象局發布黃色預警信號,福州部分地區在當天下午將出現6-9級的大風、陣風。 當日傍晚,劉某停放在小區公共車位的小轎車被狂風刮倒的樹木砸中,劉某為此支付汽車維修費2750元。 劉某認為,其小區的物業公司對根部長期腐爛的樹木未及時清理,也未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未盡到管理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則表示,劉某當月尚未交納停車管理費,其對劉某私自停放的車輛不存在任何管理義務;物業公司已聘請專業人員定期對小區的樹木進行修剪,最近一次的修剪維護是2024年5月9日,已盡到基本的維護義務。當日大風導致大樹連根拔起產生傾倒是劉某的車輛毀損的根本原因,屬于不可抗力,與物業公司無關。物業公司拒絕對劉某進行賠償,雙方協商無果,劉某遂將該物業公司訴至鼓樓法院。 審理與說法: 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職責應擔責 鼓樓法院經審理查明,該物業公司按月向小區業主收取停車管理費,并安排專人對小區內綠化樹木進行修剪、養護等管理。事故發生處的樹木存在一定程度的慢性病害,氣象局發布氣象預警后,物業公司未對該處的樹木進行加固。 關于此案中物業公司是否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某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理應對其所服務區域內的樹木、道路等盡到充分、合理的管理責任。雖然某物業公司定期安排專人對小區綠化樹木進行修剪、養護等管理,但在氣象局已有黃色預警的情況下,某物業公司作為專業的物業服務公司,理應對樹木加強管理,防患于未然。案涉物業公司既未加固已存在病害的樹木,亦未警示業主,未盡到管理職責,具有一定過錯,應對案涉事故產生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物業公司作為整個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服務對象應是全體業主。劉某在小區內并無固定停車位,可能停放在小區任一公共停車位上。物業公司一直有向在小區公共停車位停放車輛的業主收取停車管理費,應承擔相應的保障責任。發生事故后,物業公司以單個業主當月未交納停車管理費而要求免責,缺乏法律依據,亦不符合一般常理。最終,鼓樓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向劉某支付賠償款2750元。 法官說法: 物業公司本質是受業主委托的服務提供方,承擔著公共區域綜合管理職責。即使存在個別業主暫時未交納費用,物業公司也不能因此免除其對整個小區的安全管理責任,未履行法定管理職責導致損害后果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同時,業主應積極配合物業公司的管理工作,按時交納相關費用,遵守管理規約,規范使用專有及共有區域,不得違規改建、侵占公共空間或損壞綠化設施。在必要時業主也應提供反饋和建議,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向物業反饋,共同維護社區秩序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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