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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的資金,仍使用銀行賬戶為他人接收贓款并取現,收取“好處費”。近日,經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陳某嚴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漳平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1年8個月不等刑期,并處1.4萬元至1.2萬元不等的罰金。 “我就是覺得這個來錢快,一時受不住誘惑。”2024年3月,陳某在堂弟朱某(另案處理)介紹下,加入某跑分群,專為犯罪分子轉移贓款。因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陳某找到了缺錢的嚴某,雇傭其幫忙取現。其間,陳某負責對接上家,嚴某提供本人銀行賬戶用于接收、轉移贓款,并將取出的贓款交給陳某處理。經查,陳某等人幫助轉移上游犯罪詐騙款共計116091.8元,其中陳某非法獲利7000元,嚴某非法獲利6000元。 漳平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陳某、嚴某明知是違法犯罪所得,仍利用嚴某提供的銀行卡,幫助違法犯罪分子接收、轉移違法犯罪所得錢款共計116091.8元,情節嚴重,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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