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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物品致人受傷,賠償責任由誰擔? 法院:堆放者未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識,應賠償相應損失 在公共道路上被三角斜坡墊絆倒受傷,賠償責任由誰承擔?近日,石獅市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典型案例,以引導公共道路上的設施、物件所有人、管理者、使用人履行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保障路人腳下安全。 案情回顧 2024年12月1日,小麗(化名)騎二輪電動車至石獅某物流公司門口時,被該公司臨時堆放在公共道路上的三角斜坡墊絆倒,導致頭面部多處擦傷。 此后,小麗與某物流公司就損害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遂將某物流公司訴至石獅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用、財產損失等2400余元。某物流公司認為,小麗騎電動車未注意觀察路況,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為方便快遞車上下臺階,某物流公司臨時在公共道路上放置三角斜坡墊,給過往行人和車輛造成安全隱患,該公司負有相應的管理、警示和防護的義務。該公司并未在現場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對該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小麗騎電動車時未充分注意路況,未確認行駛安全,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過錯。 經法院向雙方分析案情,多次釋法說理,雙方達成一致,物流公司賠償小麗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 法官說法 堆放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此案系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中,公共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公共道路管理人對進入所管公共道路的人員和車輛具有管理維護之法定責任,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對道路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 公共道路管理人的管理維護義務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無需被侵權人證明公共道路管理人存在過錯,公共道路管理人需要舉證證明其對于事故的發生已盡到管理維護義務,否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提醒 為防止事故發生,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公共道路,確有必要占用公共道路的也應該做好相應的防護和提示,事后及時清理,若行為人占用道路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另外,行人及車輛在道路上也要注意觀察,增強安全防范意識,遇到安全隱患要采取避讓措施,做到安全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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