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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假貨要求商家“假一賠十”是消費者的法定權(quán)利,但網(wǎng)購中的“知假買假”后索賠,法院會支持嗎?近日,武平法院審理的一起產(chǎn)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入選全省消費者維權(quán)典型案例。 2024年9月,張某添加劉某的微信,向其了解減肥咖啡的具體情況并購買兩包(30小袋),花費1300余元。收到貨物的張某向劉某反映喝完咖啡后沒有胃口,劉某回復“不怕的”。三天后,張某再次向劉某購買6包減肥咖啡,并預付了貨款。2024年10月,張某將劉某起訴至武平法院,認為對方銷售的減肥咖啡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屬于法律禁止銷售的三無產(chǎn)品,要求劉某退還貨款,并按購物款的十倍進行賠償。劉某辯稱減肥咖啡不是自己經(jīng)營銷售的,與張某只是代購產(chǎn)品的關(guān)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武平法院審理認定,被告劉某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明知案涉咖啡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代購,還通過社交賬號宣傳并請人推薦,構(gòu)成以代購為業(yè)的特征,需向購買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并且案涉咖啡系 “三無” 產(chǎn)品,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案涉咖啡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張某購買咖啡時,首次購買的2包屬合理生活消費,法院支持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超出的6包應退還被告銷毀。 綜上,武平法院判決劉某退還張某支付的所有貨款,并賠償13000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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