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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仙游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嚴某、方某因犯危險駕駛罪,均被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2024年6月,三明某公司倉庫管理員方某明知嚴某未取得危化品運輸資質,仍通知嚴某運送硫酸、硝酸等危險化物品。嚴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到三明某公司裝載硫酸1000瓶、硝酸112瓶、工業硝酸200瓶。隨后,嚴某駕駛該車行經仙游縣324國道時車上危化品發生自燃。經價格評估,涉案車輛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含廢物處置費用)評估為69347.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嚴某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無資質運輸危險化學品,致化學品泄漏并引發自燃。方某明知嚴某未取得危化品運輸資質,仍通知其運輸該公司銷售的硫酸、硝酸等危險化學品,二人的行為侵犯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危險化學品運輸,事關公共安全,不容半點馬虎。相關從業人員要嚴守法律法規“高壓線”,不能鋌而走險,抱著僥幸心理,否則等待自己的將是牢獄之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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