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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潭綜合實驗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發生在沙灘上的盜竊游客財物案。 2024年8月的一個下午,游客張某甲等人到平潭龍王頭海灘游玩,一行人下海游泳前,將隨身攜帶的4部手機、洗漱包及衣物裝入一個超市透明大塑料袋扎緊后,放置在海灘上某攤位旁。傍晚時分,被告人林某途經此處,趁四下無人,將袋子拎回家。林某將塑料袋里的4部手機留下,其余物品統統丟棄。隨后,林某連續多日輾轉網吧企圖破解手機密碼。 游客報案后,民警展開偵查工作,最終將林某抓獲。 到案后,林某辯解其只是拿走沙灘上的袋子,沒有盜竊行為。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被害人將隨身物品放進白色塑料袋子里,并將袋子打結后放置在沙灘上,屬于積極管理行為,存在對物品的防潮防盜保管意識;將袋子放置在海灘上,僅短暫離開游泳,存在返回取回的意圖,仍保有支配意思;被害人放置袋子的位置距離龍王頭廣場臺階十幾米遠,周邊也沒有他人放置的物品,且周圍有一個紅色篷布蓋著的攤位,具有特定標識,空間范圍相對確定,占有人對物存在事實管控力。因此,客觀上,被盜財物始終沒有脫離被害人占有,林某私自拎走他人財物,對他人財物形成非法占有;主觀上,按照常情常理去判斷,林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 在承辦檢察官的釋法說理之下,林某終于承認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案發后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法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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