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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散伙”,大額轉賬算轉移財產? 法院:算!認定為轉移財產的行為,依法少分財產 夫妻創業開辦家庭公司,當婚姻破裂時,公司賬上出現的大額轉賬究竟是商業往來還是財產轉移?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離婚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丈夫小朱(化名)和妻子小于(化名)在廈門共同經營一家公司,其中小朱負責公司運營,小于負責公司財務,在二人的共同努力下,公司業務蒸蒸日上。 然而,2020年后,小于和小朱的感情逐漸惡化,二人開始冷戰分居,并在離婚訴訟后,對二人共同經營的公司展開“爭奪”。小于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向合作企業發函,聲明未經其授權不得開展業務;小朱則啟動與核心供應商的項目清算,統計可供分割的財產金額。 在持續不斷地相互掣肘下,不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案遲遲沒有達成,公司的經營也趨于混亂。 在雙方反復拉扯的過程中,小于發現,在首次離婚請求被法院駁回后不久,小朱通過個人賬戶密集向生意伙伴小郭(化名)轉賬,累計金額超200萬元。 2024年,小于就小朱的轉賬行為訴至海滄法院,要求小郭返還相應款項。 審理與說法: 轉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少分財產 小朱從公司轉出的錢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承辦法官圍繞雙方的爭議焦點進行分析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涉案款項雖來源于公司經營,但因夫妻財產與公司財產長期混同,依據生效離婚判決,該款項應納入夫妻共同財產范疇。小朱主張該款項為“項目合作資金”,但無法提供書面協議、專項賬戶及有效支出憑證等證據,不予采信。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轉賬發生于雙方激烈爭奪公司控制權期間,正值首次離婚訴訟被駁回后3個月。且離婚訴訟后,部分資金又回流到小朱名下并被用于個人支出。而小郭與夫妻二人存在多年合作,明知夫妻矛盾仍配合資金流轉,且無法說明款項具體用途。因此,小朱與小郭之間的轉賬明顯異于正常資金往來,應認定為轉移財產的行為。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終,海滄法院作出判決,小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目的地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侵害配偶小于的合法權益,屬于婚姻中的過錯方,依法可少分財產。在扣除已返還的金額后,小朱與小郭還應向小于返還75%的款項,約100余萬元。 法官提醒: 在婚姻當中,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處置、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這不僅是誠信問題,更是法律問題。在此提醒大家自覺學習、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在有需要時可通過財產公證、簽訂財產協議、定期核對大額資金流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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