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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子女居住矛盾不斷 母親起訴讓子女搬離 法院: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母親有權請求排除妨礙 父母與子女之間本應和睦相處,互愛互持,共同營造和諧家庭,但也會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糾紛,發展到不可調和程度。近日,順昌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母親訴子女排除妨礙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82歲的阿美(化名)有一子阿明(化名),在本應樂享天倫的年紀,她卻經常過得并不順心。 原來,阿美的老伴去世前曾寫下一份遺囑,明確登記在二人名下的坐落于順昌縣雙溪街道某房屋由阿美繼承。阿美老伴去世后,阿明由于沒有其他住房,婚后便一直帶著其妻子與阿美共同居住在該房屋。近年來,阿美因瑣事與阿明夫婦在共同生活中矛盾不斷。無奈之下,阿美于2024年12月向法院提出訴請,要求阿明搬出房屋。 “這房屋在購買的時候我也出了錢,現在生活困難,才不得已合住,而且也方便我們在家照顧老人。若適當補償,我同意搬離。”阿明表示。 阿美則認為,該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阿明雖有幫助支付部分購房款,但只是代付行為。其年事已高,阿明帶著妻兒住在家中,不僅沒有善待她,反而還時不時因小事爭吵。只有分開居住,才能舒心愉快。 法院審理: 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屋登記在阿美和其老伴名下,其老伴生前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老伴去世后,阿美有權繼承老伴的房屋份額,因此阿美作為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基于自身利益考慮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阿明作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成年子女,在共同居住期間未能妥善履行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贍養責任,家庭成員間長期缺乏有效溝通,客觀上導致居住矛盾持續升級。現阿明夫妻雖無其他居所,但阿明于庭審中陳述其有收入來源,阿美亦表示可以給予適當經濟資助用于過渡性居住安置。法院認為雙方暫時分居既符合物權保護要求,亦能緩和家庭矛盾。 后經法官釋法說理,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阿美同意向阿明提供另尋住房的必要資助,阿明則承諾在合理期限內搬離并妥善安置;同時,阿明當庭明確表示,將積極履行贍養義務,通過定期探望、主動關懷等方式重建母子親情。 法官說法: 贍養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在傳統家庭觀念中,祖孫三代共聚一堂是家庭幸福和睦的寫照;在人口流動性增強的現今社會,父母子女共聚三餐的生活,也是眾多空巢老人、獨居青年所夢想的幸福生活。然而,老人與年輕人生活習慣的迥異也是客觀現實,甚至有極小部分子女依附于父母生活,給老人帶來負累。此案中,阿明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來源,其雖稱與母親共同居住是為相互照顧,但阿美確已再三表示不愿與子女共同居住,因此作為房屋所有權人,阿美有權利要求阿明搬出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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