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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遇假貨,“退一賠十”還是“退一賠三”? 法官:兩種賠償方式適用情況不同 消費維權中的“退一賠十”和“退一賠三”兩種賠償方式逐漸被人們熟知。然而,同樣是買到假貨,賠償方式為何不一樣?如何判定用哪種方式賠償?近日,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該院審理的兩起案件,對此作出解答。十倍賠償通常適用于食品安全領域,三倍賠償則適用于經營者對其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的情況。 案例一: 網購名酒為假酒 法院判決:退一賠十 案情回顧 2023年12月,消費者陳某在某電商平臺向糧某公司開設的網店花費6400元購買“某某高粱酒”32瓶,用于收藏品鑒。 然而,陳某無意間發現其購買的“某某高粱酒”與朋友在免稅店購入的某某高粱酒在監封章上存在明顯差異。陳某據此認定糧某公司出售的“某某高粱酒”為假酒,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要求糧某公司賠償,但糧某公司拒絕賠付。 2024年4月,陳某訴至洛江法院,請求判決糧某公司返還價款6400元,并按“假一賠十”標準賠償6.4萬元。 法院審理 經銷商不舉證也不鑒定,須承擔不利后果 法院審理過程中,陳某對該32瓶“某某高粱酒”申請真偽鑒定,支付鑒定費9500元。鑒定機構認定其中31瓶酒不符合真品工藝特征,另1瓶酒因內盒拆封、酒瓶開啟,無法進行真偽判定。經法院釋明,糧某公司表示對該32瓶酒不申請食品安全標準鑒定。 法院認為,雖然有1瓶“某某高粱酒”無法進行真偽判定,但該瓶酒是與其他31瓶酒同一時段向糧某公司購買的,可推定案涉32瓶酒均非真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之規定,糧某公司應當對案涉32瓶酒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舉證,但其不進行舉證,亦不申請鑒定,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故法院推定案涉32瓶酒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糧某公司無法提供合法的進貨來源,未舉證證明其盡到進貨審查義務,法院依法認定糧某公司明知案涉32瓶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進行銷售。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糧某公司退還陳某購酒價款6400元、按購酒價款的十倍支付賠償金6.4萬元,并承擔陳某為本案支付的鑒定費9500元。 案例二 銷售蹭名牌零食 法院判決:退一賠三 案情回顧 2024年1月,消費者黃某在某電商平臺向萍某零食鋪花費400元購買“某某味綜合果蔬脆片水果干”等標注有“某某味”品牌的零食若干,但付款后,商品的交易快照顯示其購買的是“某某鋪子綜合果蔬脆片水果干”等標注為“某某鋪子”品牌的零食。雖然黃某內心疑惑,但還是選擇相信萍某零食鋪的宣傳語“吃得放心 品牌零食”。 不料,黃某收貨后,竟發現萍某零食鋪郵寄的零食是“蜜某綜合果蔬脆片水果干”等“蜜某”“桃某某”品牌的產品,而非他想購買的“某某味”品牌零食。 黃某認為,萍某零食鋪銷售假冒產品,明顯存在以假當真、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故其訴至洛江法院,請求判決萍某零食鋪退回商品價款400元,并按三倍價款即1200元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 以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通過某電商平臺搜索“某某味”品牌找到萍某零食鋪的相關產品鏈接,雖然產品鏈接在詳情處標注產品真實名稱,但產品標準介紹中又載明品牌為“某某味”,黃某付款后的交易快照上也顯示品牌為“某某鋪子”,這些品牌名稱與黃某收到的商品所載品牌名稱均不一致,故法院認定萍某零食鋪以虛假的商品說明誤導黃某購買案涉商品,構成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萍某零食鋪返還黃某商品價款400元,按黃某購買商品價款400元的三倍即1200元進行賠償。 法官說法 同樣是售賣假貨,為什么賠償方式不一樣? “退一賠十”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而“退一賠三”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實踐中,判斷是否存在欺詐一般從以下方面認定:(1)經營者對重要事實作虛假陳述,重要事實包括商品的質量、性能、用途、價格或者服務的質量、內容、價格等;(2)使消費者不明真相而信賴,造成消費者上當受騙的事實;(3)經營者必須有主觀上的故意。 綜上,十倍賠償通常適用于食品安全領域,三倍賠償則適用于經營者對其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的情況。 具體到上述兩個案件中,白酒作為食品是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執行的,消費者提出“退一賠十”的訴求應該得到支持。通過判決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提高違法成本,旨在讓生產者、經營者“不敢制假售假、不愿制假售假”。而案例二中,商家通過商品鏈接標注“某某味”等知名零食品牌吸引消費者,實際卻發送其他品牌商品,虛假宣傳,構成欺詐,法院依法判決商家“退一賠三”,既是對違法者的懲戒,更是對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有力保障。 法官提醒 廣大消費者在網購商品時,仔細核對商品詳情頁的信息,留存交易憑證,如支付記錄、物流信息等,簽收時可拍攝“開箱視頻”,記錄商品防偽標識等細節,若發現質量問題,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動維權,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鑒定證明自己的主張。 同時,商家作為銷售者,應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仔細審核供貨方資質和檢測報告等,建立進貨臺賬,有序管理,確保商品來源合法、質量合規。商品宣傳應與實物一致,不該通過“蹭名牌”“混淆品牌”等欺詐行為誤導消費者。 另外,平臺也應加強商品信息審核,對虛假宣傳鏈接及時下架,避免因小失大,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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