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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長汀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李某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長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0萬元。 2017年至2020年,李某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以會首名義先后提起9盤“標會”,每盤“標會”在20人至30余人,每期會金2000元至3000元。通過會員互相邀請或口口相傳等方式吸收不特定會員,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自2020年5月起,李某某以收不到會金等理由爛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700余萬元,造成會員損失180余萬元。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李某某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達1700余萬元,造成損失180余萬元,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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