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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連江縣政務服務中心,福清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引導3名案件當事人從福州(連江)碳匯交易服務平臺自愿認購326.4噸大型藻類養殖(沉積物碳匯和惰性有機碳匯)項目碳匯產品。據悉,此案是福州地區首例跨區域認購海洋碳匯替代性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案件。同時,本次認購也是全國首宗沉積物和惰性溶解有機物海洋漁業碳匯交易。 這場跨越山海、守護蔚藍的司法探索源于兩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2024年伏季休漁期間,犯罪嫌疑人劉某、嚴某等人在福清灣、小麥島等附近海域使用“火車籠”、電拖網進行捕撈作業。經鑒定,劉某、嚴某等人使用的捕撈工具屬于禁用漁具,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害總量價值約人民幣10萬元。 懲罰不是目的,修復與發展才是關鍵。在審查起訴期間,劉某、嚴某等人認識到非法捕撈行為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危害,自愿認罪認罰,愿意履行生態修復義務。但海洋生態修復的技術性強、周期長、環節多,如何找到“最優解”?結合專家建議,檢察機關最終將目光鎖定在“海洋碳匯”這一新領域。 據了解,海洋碳匯是指海洋活動及海洋生物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儲存在海洋生態系統中的過程、活動和機制。由于陸地森林固定的林業碳匯被稱為“綠碳”,海洋碳匯也被稱為“藍碳”。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相比于增殖放流、繳納生態修復金等傳統模式,以認購“藍碳”的方式替代性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其自身優勢,它的可預期性較強,受海洋環境等因素影響較小,有助于解決海洋生態原位修復難的問題。 最終,在福州市檢察院的指導與連江縣檢察院的協助下,福清市檢察院的承辦檢察官與碳匯交易平臺、碳匯產品供方對接,為當事人“量身定做”了一套“藍碳處方”,選擇了固碳轉碳效率較高的沉積物碳匯和化學性質穩定、分解速率極低的惰性有機碳匯,有力引導“破壞者”轉變為“守護者”。 為深化協作、凝聚合力,活動當天,福清市、連江縣檢察院聯合簽署《關于建立適用認購碳匯方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協作機制的意見》并進行座談交流,明確兩地檢察機關以“平等協商、協同辦案、注重實效”為基本原則,通過強化區域協作與資源共享,探索開展異地認購海洋碳匯工作,為區域海洋生態環境修復注入新動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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