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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自營店鋪里賣含某動畫片卡通形象的產品,被判侵權并賠償。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判決被告盧某向原告某兒童文化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00元。 某兒童文化公司擁有某系列動畫片作品的著作權獨占許可。盧某系某平臺的商戶,在未經過該公司許可下,其在網絡購物平臺銷售使用上述系列動畫片卡通形象的裝飾品,侵犯了該公司的著作權。某兒童文化公司遂訴至福鼎法院,要求判令盧某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福鼎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兒童文化公司經授權獲得上述涉案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等相關著作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本案侵權訴訟,為適格原告。盧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所銷售的商品與涉案美術作品基本一致,該行為侵犯了某兒童文化公司享有的著作權,應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涉案美術作品的類型、知名度及市場價值,盧某的侵權行為、經營規模,以及某兒童文化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很多卡通、動漫形象因具有獨創性,其作者或相關單位享有著作權,所以網商賣家在商品上架前應提前做好產品的知識產權風險評估,對產品所涉及的專利、商標、著作權等進行檢索分析,以免侵犯他人權屬,導致產品下架甚至遭到索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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