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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萬元“撿漏”兩輛全新品牌摩托車,還有這種好事?近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合同交易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認定交易不成立。 案情回顧: 廈門某摩托車公司在某二手物品交易平臺發布兩則摩托車出售信息:品牌為A公司(某知名摩托車品牌),成色全新,排量500cc以上。 潘某看到出售信息后,通過二手物品交易平臺聯系某摩托車公司,咨詢待售摩托車具體信息,并詢問公司經營地址。在雙方溝通中,潘某得知,該公司在平臺發布的商品為全新摩托車,該公司亦邀請潘某線下至店里試駕。 2024年4月,潘某自行拍下兩輛標價5000元的摩托車,但被某摩托車公司告知,5000元是訂金,并要求潘某退訂。潘某則表示,該公司并未標注訂金,其以為標價即是賣價,堅持要求該公司及時發貨。當日,該公司關閉該筆訂單,潘某支付的價款1萬元通過擔保賬戶予以返還。 之后,潘某將某摩托車公司訴至同安法院,要求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以成交價1萬元交付兩輛摩托車。 某摩托車公司辯稱:“平臺標價5000元僅是訂金,在潘某付款后,我們就及時告知并取消了訂單,沒有與潘某達成交易。” 法院審理: 價款未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尚未成立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二手物品交易平臺系商品網絡買賣平臺,用戶可自行注冊賬號在該平臺中進行商品買賣,《平臺社區用戶行為規范》系面向公眾公開的交易規則,原、被告雙方的交易行為理應受《平臺社區用戶行為規范》的約束。根據《平臺社區用戶行為規范》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交易前,買賣雙方可針對交易及商品情況溝通交流,可選擇線上交易或“見一見”見面交易。買方拍下且未付款到擔保賬戶前,以及買家付款后賣方發貨前,買賣雙方均可自主關閉訂單。線上交易,賣方操作“我要發貨”或“見一見”交易,賣方完成“掃碼收款”,即表示買賣雙方達成交易約定。 根據查明事實,潘某按每輛摩托車5000元價格付款后,某摩托車公司隨即回復5000元是訂金,并于當日關閉該筆訂單,潘某支付的款項亦通過擔保賬戶返還。故潘某和某摩托車公司并未就摩托車價款達成一致意見,雙方行為亦符合《平臺社區用戶行為規范》第四條“買方拍下且未付款到支付寶擔保賬戶前,以及買家付款后賣方發貨前,買賣雙方均可自主關閉訂單”的約定,雙方就買賣摩托車的合同尚未成立。潘某主張某摩托車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判決駁回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潘某不服提起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合同條款約定不明影響合同的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標的和數量是合同成立的重要內容。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合同的成立意味著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如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直接影響合同的成立。 此案中,5000元的價款與全新摩托車市場價格明顯存在差距,雙方全程未就標的物價款協商一致,某摩托車公司取消訂單,價款已返回潘某賬戶,根據法律規定及平臺規則,案涉買賣合同尚未成立。 法官提醒: 交易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就標的物、價款、數量、交付方式等進行詳細磋商,消費者不要盲目抱持“撿漏”的僥幸心理,商家在出售商品時,亦應盡到提示義務,如標注價款僅為訂金等,避免因信息不對稱或理解偏差導致爭議。 同時,網絡平臺交易具有其特殊性,平臺規則是平臺為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而制定的,交易雙方應當嚴格遵守平臺交易規則。在平臺上進行交易時,應當仔細閱讀并理解平臺規則,按照平臺規則進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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