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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士:我兒子很喜歡打籃球,一到休息日就會約同學一起去打籃球。上周,我兒子與同學打籃球,同學胡某運球進攻時,不小心將我兒子撞倒,導致膝關節韌帶損傷,手術花費約1萬元。請問,我可以要求胡某及其監護人承擔這筆手術費嗎? 張麗萍(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黃女士,您好!打籃球屬于“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您兒子是自愿參與打球,又因胡某正常運球的行為受傷,您兒子應自行承擔損害后果,不能要求胡某賠償。若您能證明胡某存在惡意犯規、超規則動作或違反運動規則等行為,則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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