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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南平市建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非法生產、銷售竊照器材案宣判,被告人趙某某因犯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張某某因犯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15日,并處罰金3000元;韓某因犯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 經查,2024年4月,趙某某私自將某品牌的二手手機前置攝像頭改裝至手機底部揚聲器內,搭配“后臺錄像機”軟件,使手機具有私自錄像功能。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下,趙某某通過某二手網購平臺擅自銷售其非法改裝的手機。隨后,趙某某通過某社交媒體平臺結識韓某、張某某,并伙同二人進行銷售。截至2024年5月14日,趙某某銷售金額約4.7萬元;張某某銷售金額約1.4萬余元,獲利約2000元;韓某獲利480元。經鑒定,上述非法改裝和銷售的手機屬于竊照專用器材。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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