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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字時代,網絡空間已然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網絡并非法外之地,每個人的網絡言行都需遵循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一旦言行失范,不僅會侵害他人的人格權,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近日,浦城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在微信群辱罵他人引發的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老李與老王系同事關系。2024年初夏,在一次公司組織的員工大會上,二人因公司事務產生分歧。會議結束后,爭論并未平息,反而延續至微信工作群中。老王在群內對老李發表諸如“人品敗壞,就是個賊”“不要臉的小丑”等具有侮辱性的言論,并散布一些未經核實的信息。老李認為其人格尊嚴受到侮辱,生活也受到嚴重的困擾,遂向浦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老王停止侵權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 發表言論應遵循公序良俗原則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工作微信群系老李與老王所屬公司的公共交流平臺,其聊天內容對全部群成員公開。在此平臺上,各成員發言均應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則。老王因公司事務分歧,在微信群中對老李發表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及未經核實的論斷,這一行為不僅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還侵犯老李的人格尊嚴,貶低其人格,并對老李的社會評價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基于此,法院對老李要求老王停止侵權行為,并在工作微信群里向其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平臺雖是虛擬空間,但其行為后果會直接反饋到現實生活中,任何個體在網絡平臺發言時,必須清醒認識到其行為受法律約束。職場群組作為工作場景的延伸,成員更應恪守文明底線,理性溝通。若因言行失范侵害他人人格權,既有悖公序良俗,亦有違法律規定。因此,公民雖享有網絡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在網上發表言論時,應當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理性謹慎表達,切莫因一時情緒觸碰法律“紅線”,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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