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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區損壞道路騎行 不慎摔傷物業擔責否 法院:物業未及時發現和修補破損路面,存在過錯 近年來,小區內的意外事故時有發生,那摔傷后的責任由誰承擔?物業需要擔責嗎?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小區內業主騎行摔傷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11月,賴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妻子許某,從長汀某小區大門往所住樓宇方向行駛。賴某從右側超越前方同向車輛時,經行至路面毀損處摔倒,導致未戴頭盔的許某受傷。長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賴某在未確保安全、暢通的情況下通行,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許某被送醫治療,并經鑒定為十級傷殘。事后,許某訴至長汀法院,要求小區物業公司、承保物業管理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物業公司與保險公司均抗辯事故認定書已認定賴某的不規范行駛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物業公司無過錯。 法院審理 物業公司未排查安全隱患,需承擔賠償責任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理應對小區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故物業公司對破損路面存在未及時發現和修補的過錯。此案中,賴某作為駕駛人,在夜間雨后行駛未謹慎觀察路況,在行至破損路面時車速過快,故其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許某未規范佩戴頭盔,對損傷結果亦存在一定過錯。綜合各方過錯程度,酌定物業公司承擔25%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民事侵權責任認定應從各方面綜合考慮 此案中,案涉事故發生地屬于封閉式住宅小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之規定,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具有合法性。但事故認定書僅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證據,民事侵權責任認定應從損害行為、損害后果、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主觀方面的過錯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故不應以事故認定的賴某負事故全責,應進行民事責任分配。 物業服務公司是否承擔責任主要在于其是否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案涉物業公司未對小區損壞路面進行維修,導致事故發生,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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