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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尤溪法院在執行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時,積極踐行善意文明執行工作理念,靈活運用“活查封”措施,既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又為被執行人爭取生存空間,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據悉,某科技公司與某織造公司素有業務往來,后某織造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拖欠作為供貨商的某科技公司113萬元貨款,某科技公司訴至尤溪法院。經調解,某織造公司仍未能履行還款義務,某科技公司遂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考慮到機器設備是某織造公司生產經營的必需品,不能簡單“一封了之”,于是對機器設備采取了“活查封”措施,并指定某織造公司看管。 因某織造公司未能履行文書義務,某科技公司申請對某織造公司名下機器設備進行評估、處置。評估過程中,執行法官了解到,其實從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某織造公司已陸續償還了30余萬元貨款,但一直未能與某科技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于是執行法官立即組織雙方調解,告知雙方關于善意文明執行的相關規定,指出既然雙方長期存在業務往來,“活封”設備,讓某織造公司繼續生產才是共贏的方案。在執行法官的釋法說理下,某科技公司與某織造公司達成剩余貨款分期償還,并放棄一部分利息的執行和解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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