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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離婚,彩禮如何返還? 法院: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酌情返還部分 結婚一年就離婚,已付的高額彩禮可以要回嗎?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調解該起離婚糾紛,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女方返還男方部分彩禮。 案情回顧: 2021年11月,小江與小鄒(均為化名)經人介紹相識,并在數月后登記結婚,后于2023年7月舉行婚宴。結婚前,小江給予小鄒彩禮28萬元和一條價值3.2萬元的黃金項鏈。 2023年11月,經過一段時間共同生活后,小江認為雙方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礎薄弱,婚后又常因生活瑣事爭吵,遂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福鼎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小鄒返還彩禮28萬元和黃金項鏈。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本著“當調則調、調判結合”的原則,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反復與小江、小鄒及其家人溝通,了解雙方實際經濟情況以及婚姻存續狀況,并且結合本地風俗習慣,充分權衡各方利益,耐心引導雙方敞開心扉,向雙方解釋關于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闡明利害關系。最終,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彩禮的返還均作出讓步,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小鄒返還小江彩禮8萬元。 法官說法: 返還部分彩禮是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有效方式 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員向另一方給付的禮金或者貴重財物,包括但不限于聘禮、價值較高的首飾、交通工具等貴重財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此案中,小江與小鄒雖結婚一年有余,但共同生活時間不多,且結合所給付的彩禮數額較高等實際情況,小江給付彩禮的目的尚未完全實現,通過調解促成小鄒返還部分彩禮是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有效方式,也能較好引導雙方當事人形成正確的婚戀觀和金錢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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